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简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下同)对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出口前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实施彻底的出口退税,从而使得出口产品的整体税负为零。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于出口退税制度设计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在理解出口退税时,应注意把握出口退税与税收补贴的区别: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通行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种税收制度,在出口贸易中通常被各国所接受和采用,旨在鼓励和保障出口货物参与公平竞争,有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价格扭曲。而税收补贴是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价格支持。因此,只要出口退税额度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属于出口货物的税收补贴。
我国从1985年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提出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我国是转型经济国家,近年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比较频繁,从1995年7月1日起,连续多次调整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今后,应该逐步趋于稳定,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增强企业的经营预期,减少市场波动幅度,避免使税收产生叠加或者扭曲市场信号参数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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